NFT數位藏品交易中的著作權保護

何為數字藏品?

NFT,全稱為Non-Fungible Token,是用於表示數位資產(包括jpg和視訊短片形式)的唯一加密貨幣權杖。它能夠記錄特定客體的初始發行者、發行日期以及未來每一次流轉資訊。由此,擁有NFT的數位作品就有了被標記的唯一“身份”,NFT就是驗明其真實身份的“鑰匙”。

NFT提供了當前數字經濟中缺失的所有權證明,拓寬了數字資產的邊界,它能夠解決數位出版產品的唯一化和確權化,是表示數位出版產品唯一的加密通證,使數位出版產品能夠“權杖化”。[1]

目前,網路上的數位藏品,根據創作過程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通過電腦技術手段輔助創作的原創作品;另一類是對傳統物理載體上創作的作品進行數位化處理之後產生的複製件。[2]NFT在數位出版產品的確權和發行流通中的應用能在確保數位出版產品稀缺性的同時杜絕盜版的可能,並提高了數字資產的流動性和可交易性,但NFT是否就能完美解決數位藏品交易中的著作權問題。

數位藏品中的著作權保護

數位藏品著作財產權主要涉及複製權、發行權、展覽權、資訊網路傳播權等。NFT數位藏品憑藉區塊鏈平臺中的全球唯一標識,使得其複製權能夠得到保護。NFT作品上鏈後,其資訊便會固定在區塊鏈上,一般任何人都可以訪問。因此,NFT作品的展覽權天然受到保護:

理由是作品通過 NFT 化“進化”為數位藏品,儘管涉及多項著作權項下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特別是一些完全基於 NFT 創作的數位藏品,當資料藏品的持有者獲得該產品“原件”後,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八條: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因此此種“所有權”的獲取可以直接讓資料藏品持有者獲得作品的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展覽權決定了購買數字藏品的藏品持有者能否將該藏品進行展覽。但網路空間中的展覽並非僅是這裡所指的“展覽權”,線上方式展出數位藏品往往還會涉及資訊網路傳播權。

《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七條 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資訊網路向本館館舍內服務物件提供本館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數位作品和依法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數位化形式複製的作品,不向其支付報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獲得經濟利益。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除了上述主體在規定的情形下,一般資訊網路傳播權是不會隨著資料資產持有人的轉移而轉移的。數位資產持有人通過微博、微信等社交媒體平臺向公眾展示藏品還要額外獲取該作品的資訊網路傳播權。應當留意數位資產交易平臺的平臺公約上是否有表明轉移(許可)除所有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特別是資訊網路傳播權,這將決定你所購買的數位藏品能否進行線上展出,不可線上展出的數位藏品失去了權利人購買的初衷。

另外在交易中,NFT數位作品交易平臺相較於其他網路交易平臺應承擔更高的審查注意義務。不僅需要履行一般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還應當建立一套智慧財產權審查機制,對平臺上交易的NFT作品的著作權作初步審查,對予以被告知侵權的行為履行刪除的義務,否則應依據“避風港規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參考文獻:

[1] ALIM,BAGUIS.Introduction to NFTs:The Futureof Digital Collectibles[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Advanced Computer Science and Applications,2021(10):50-56.

[2] 劉玉柱,李廣宇.數字藏品版權保護問題研究[J].出版廣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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